Post by xyz2700 on Jan 31, 2024 22:35:17 GMT -8
随着时间的推移,试图干预公共政策决策的持续性逐渐消失。在现代,它的体现很可能发生在英国,并被美国所继承,而美国是这个名称的创造者和第一个对其进行监管的国家。 游说是促进公共当局利益、寻求影响决策的结构化活动,通常具有政治性质。尤利西斯·格兰特总统(Ulysses Grant,1864-69 年)参加了华盛顿威拉德酒店大堂的欢乐时光,并给那些到那里寻求他影响他的人起了“游说者”的称号。 《联邦游说法案》(1946 年)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游说者在立法机构中的影响力。随后颁布了《游说披露法》(1995 年),该法规定游说活动负有责任,并由行政部门监管;以及《诚实领导和开放政府法案》(2007 年),该法案提高了游说活动的透明度要求,并进一步限制了议员出席的活动。 一些经济集团和国家也对游说进行了监管,其中包括欧盟和智利。欧盟内部自 2015 年起制定了行为准则,游说者的注册是自愿的。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实施制裁,这可能导致取消注册。智利 2014 年的监管是一个长期过程的结果,最终形成了一个简单、平衡和透明的模式。为了保存信息记录,由公共代理人而不是游说者来记录信息。
有趣的是,一般来说,游说监管发生在腐败和洗钱丑闻之后,作为实现透明度的一种手段。 联合国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游说及其监管进行了讨论。该法案制定了十项原则,有利于游说活动的透明度和完整性,并建议其成员国对其进行监管(2010)。 自1990年以来,一直有人提出规范游说活动。当时的参议员 Marco Maciel (PFL-PE) 提出了第 6,132/1990 号法案,“关于个人或法人 Whatsapp 号码数据 体在国民议会两院的登记”。尽管该项目获得参议院批准,但 CCJ 认为该项目违宪,认为该规定应由国会决议制定,因为它涉及立法机关的内部组织。 随后,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三项决议草案:87/2000,国会议员 Ronaldo Vasconcellos (PFL-MG),关于“压力团体、游说团体等在众议院的表现”;众议院内部条例改革特别委员会第63/2000号决议;203/2001,由议员 Walter Pinheiro (PT-BA) 撰写,关于“众议院中压力或利益集团等的行动”。这些决议草案因正式借口未经表决而被搁置。 2017 年,议员卡洛斯·扎拉蒂尼 (PT-SP) 提出了第 1,202/2007 号法案,规范“联邦公共行政机构和实体内的游说活动以及压力或利益集团等的活动”。
该项目受北美法律启发,为个人或法律游说者创建了一个强制性国家登记处,由 CGU 管理;能够对三种权力中的任何一种进行游说;确定游说者是否需要向 TCU 提交年度报告以及费用电子表格,考虑因不道德犯罪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等。经 CCJ 批准后,该法案在全体会议上接受了副主席 Cristiane Brasil 的全球替代修正案。该修正案追随欧洲趋势,其主要特点是:将游说称为“政府关系”、具有选择性认可、将监管限制在立法和行政部门、不要求活动报告或问责。 2016 年,参议员罗梅罗·尤卡 (Romero Jucá) 提出了第 47/2016 号宪法修正案,其中一项重要事件是在联邦宪法第三章第七章第一节中添加第一小节,以“规范在联邦宪法中代表利益的活动”。公共行政”。对于这个 PEC,游说是公共政策制定中的辅助和附属功能,其目的是“激发、补贴、推动或指导国家行动”,并且可以由“公法或私法的个人或法人实体”来实践。直接或通过中介”,在任何政府级别的实体面前。它保证注册游说者(称为利益代表代理人)、个人或法人实体:身份识别、进入他们将工作的设施、正式了解与利益主题相关的行为和程序;在立法委员会听取意见并对法案提出修正案的可能性;与行政当局会面。
有趣的是,一般来说,游说监管发生在腐败和洗钱丑闻之后,作为实现透明度的一种手段。 联合国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游说及其监管进行了讨论。该法案制定了十项原则,有利于游说活动的透明度和完整性,并建议其成员国对其进行监管(2010)。 自1990年以来,一直有人提出规范游说活动。当时的参议员 Marco Maciel (PFL-PE) 提出了第 6,132/1990 号法案,“关于个人或法人 Whatsapp 号码数据 体在国民议会两院的登记”。尽管该项目获得参议院批准,但 CCJ 认为该项目违宪,认为该规定应由国会决议制定,因为它涉及立法机关的内部组织。 随后,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三项决议草案:87/2000,国会议员 Ronaldo Vasconcellos (PFL-MG),关于“压力团体、游说团体等在众议院的表现”;众议院内部条例改革特别委员会第63/2000号决议;203/2001,由议员 Walter Pinheiro (PT-BA) 撰写,关于“众议院中压力或利益集团等的行动”。这些决议草案因正式借口未经表决而被搁置。 2017 年,议员卡洛斯·扎拉蒂尼 (PT-SP) 提出了第 1,202/2007 号法案,规范“联邦公共行政机构和实体内的游说活动以及压力或利益集团等的活动”。
该项目受北美法律启发,为个人或法律游说者创建了一个强制性国家登记处,由 CGU 管理;能够对三种权力中的任何一种进行游说;确定游说者是否需要向 TCU 提交年度报告以及费用电子表格,考虑因不道德犯罪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等。经 CCJ 批准后,该法案在全体会议上接受了副主席 Cristiane Brasil 的全球替代修正案。该修正案追随欧洲趋势,其主要特点是:将游说称为“政府关系”、具有选择性认可、将监管限制在立法和行政部门、不要求活动报告或问责。 2016 年,参议员罗梅罗·尤卡 (Romero Jucá) 提出了第 47/2016 号宪法修正案,其中一项重要事件是在联邦宪法第三章第七章第一节中添加第一小节,以“规范在联邦宪法中代表利益的活动”。公共行政”。对于这个 PEC,游说是公共政策制定中的辅助和附属功能,其目的是“激发、补贴、推动或指导国家行动”,并且可以由“公法或私法的个人或法人实体”来实践。直接或通过中介”,在任何政府级别的实体面前。它保证注册游说者(称为利益代表代理人)、个人或法人实体:身份识别、进入他们将工作的设施、正式了解与利益主题相关的行为和程序;在立法委员会听取意见并对法案提出修正案的可能性;与行政当局会面。